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登
許棉棉
鄭貴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黃進登、鄭貴治、許棉棉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黃進登、鄭貴治、許棉 棉均具狀撤回告訴,本案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故本案 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