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94號
SLDM,111,簡,194,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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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依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152
號、第21809號、111年度偵字第751號、第2537號、第9698號、1
11年度偵緝字第841號、第84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00號、第24801號、第24802號、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
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丁○○明知一般人申請電話門號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 人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並預見將自己 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 子隱匿真實身分,作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竟基於幫助他人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在徐佩吟(所 涉詐欺、洗錢等罪嫌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位於高雄 市○○區○○街000號之住處,將其甫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徐佩吟,並收取徐佩吟交付之報酬 新臺幣(下同)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單一門號300元之對 價,應予更正)。嗣徐佩吟於取得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後,再 與其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如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後 ,再於如附表二「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詐 騙行為」欄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 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購買遊戲序號點數(1點 價值1元)後,交付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儲值時間 」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儲值金額」欄所示金額儲值至 上開行動電話所綁定之GASH會員帳號。嗣因如附表二所示被 害人發現遭騙,經報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 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樹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枋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新北、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1 1年度易字第449號卷〔下稱易字卷〕第229頁至第234頁),並 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 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申 辦行動電話門號無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均得以檢附身分 證件之簡便方式申請使用,且同一人得向不同電信公司申請 數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 會經驗,若遇他人捨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反向不 特定人蒐集門號使用,衡情應對該門號是否供合法使用一節 有所懷疑,且近年詐騙犯案猖獗,詐騙份子為隱匿真實身分 ,利用他人申辦之門號實行詐騙犯罪之事,迭有所聞。查本 件被告為成年人,具有高中肄業學歷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陳明在卷(見易字卷第234頁),足見被告為具 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對於上情當無不知之理,堪認被告對 於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嗣後被對方作為實施財產犯罪 之用,並進而使被害人財產損失之結果發生等情,自當有所 預見,竟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他人,顯有容任詐欺犯 罪因其助力而發生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如 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其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5張予徐佩吟,供徐佩吟及 其所屬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之申設特定網站帳號,做為詐欺 被害人之收款工具,乃為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依 卷內資料,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犯 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 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應屬以幫助之



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對於加重詐欺要件有所認識)。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共5個,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共38名,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㈣、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檢察官主張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聲字第42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其於106年7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成立累犯等情,未據被告表示爭執, 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證(見易字卷第75 頁至第101頁),足認檢察官主張被告成立累犯,即屬有據 。惟審酌被告前案罪質與本案不同,檢察官復未對於被告應 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 ,揆諸上開說明,即無從依累犯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至於被 告成立累犯之上述前科,應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詳後述)。㈤、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表二編號34至38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部分 ,與檢察官起訴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33所示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因犯傷害、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易字卷第75頁至第101頁),堪認其 素行非佳。且被告可預見任意販售個人專屬性極高之行動電 話門號卡予他人,可能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竟因缺錢 花用而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使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門號犯詐 欺取財罪,並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受有損害,已影響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及秩序。兼衡被害人之人數及所受損失之數 額,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然並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 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高中肄業,現因另案於監所服刑,入 監前從事照護服務員工作,日薪約2,000至2,200元,須扶養 父親及1歲女兒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234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提 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予徐佩吟,所獲對價為2,000元,業 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易字卷第233頁至第234頁),此屬其犯 罪所得,然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本案經檢察官K○○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李汶哲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GASH會員帳號 證據 1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左列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2537卷一第29-30、32-33、36、70頁) ⒉樂點公司、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會員資料明細共39份(頁數詳附表二「證據」欄所示) 2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3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4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5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行為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新臺幣) 手機門號 GASH會員帳號 證據 備註 1 G○○ 110年4月13日0時30分許 以交友軟體「CHEERS」與告訴人G○○聊天、配對,並佯稱雙方可相約見面,然需繳交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3日0時2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G○○110.4.23警詢(110偵22152卷第11-16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G○○)1份(110偵22152卷第19-20頁) ⒊G○○提供之點數購買明細3張(110偵22152卷第37頁) ⒋G○○提供之聊天紀錄1份(110偵22152卷第47-181頁) 110年4月23日1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時15分許 5000元 2 壬○○ 110年4月22日18時12分許 以蝦皮購物客服人員名義,致電告訴人壬○○,佯稱因網路購物交易疏失,造成告訴人壬○○將被視為VIP會員進行扣款,需以購買點數卡方式,取消設定云云。 110年4月22日18時2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壬○○110.4.22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62-65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壬○○)1份(111偵2537卷一第67-68頁 ⒊壬○○提供之統一超商購買點數明細1張(111偵2537卷一第66頁) 3 張榮忠 110年4月22日11時49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張榮忠,佯稱係從事兼職援交女子,可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22日21時5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21時57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張榮忠110.4.22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78-80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張榮忠)1份(111偵2537卷一第83頁正反) ⒊張榮忠提供之全家購買點數明細1張(111偵2537卷一第82頁) ⒋宇○○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帳號頁面、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84-91頁) 4 亥○○ 110年4月19日14時13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亥○○,佯稱其係從事兼職援交女子,可用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19日20時11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LZ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OZ0000000000) ⒈亥○○110.4.19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98-9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L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亥○○)1份(111偵2537卷一第101-102頁) ⒊亥○○提供之購買點數交易明細1張(111偵2537卷一第100頁) ⒋亥○○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104-106頁) 起訴書附表僅列第1筆儲值款項,新增第二筆儲值款項如左列附表 110年4月19日20時11分許 3000元 5 C○○ 110年4月20日17時許 以交友軟體「PAKTO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C○○,佯稱其係從事兼職陪遊女子,可用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作為出遊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19時2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⒈C○○110.4.20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111-112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K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C○○)1份(111偵2537卷一第113-114頁) ⒊C○○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4張(111偵2537卷一第122-123頁) ⒋C○○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117-121頁) 110年4月20日20時3分許 3000元 6 寅○○ 110年4月21日19時3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寅○○,佯稱其有兼職性交易,可用購買GASH點數卡方式,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21日19時5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⒈寅○○110.4.21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128-12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M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寅○○)1份(111偵2537卷一第131-132頁) ⒊寅○○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張(111偵2537卷一第130頁) ⒋寅○○提供之對話紀錄、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134-139頁) 7 黃○○ 110年4月23日12時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黃○○,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需購買GASH點數,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23日13時7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⒈黃○○110.4.23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145-147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黃○○)1份(111偵2537卷一第149-150頁) ⒊黃○○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張(111偵2537卷一第148頁) ⒋黃○○提供之詐騙集團成員資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153頁) 8 未○○ 110年4月11日12時53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未○○聊天,並佯稱雙方相約見面需支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23時36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未○○110.4.23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156-15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未○○)1份(111偵2537卷一第164-165頁) ⒊未○○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張(111偵2537卷一第161頁) ⒋未○○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172-173頁) 9 玄○○ 110年4月19日21時7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玄○○,佯稱可提供援交、按摩服務,需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0時37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⒈玄○○110.4.24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178-182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L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玄○○)1份(111偵2537卷一第186-187頁) ⒊玄○○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4張(111偵2537卷一第184頁) ⒋玄○○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190-194頁) 110年4月20日0時3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5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5分許 5000元 10 辰○○ 110年4月20日23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辰○○,佯稱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2日22時28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辰○○110.4.24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199-203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辰○○)1份(111偵2537卷一第211-218頁) ⒊辰○○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205-210頁) ⒋辰○○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220-225頁) 110年4月22日23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1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2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54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時26分,應予更正)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3時5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4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2時5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4分許 5000元 11 甲○○ 110年4月21日21時5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甲○○,佯稱有告訴人甲○○之不雅視頻,若要避免視頻外流,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8時17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甲○○110.4.22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230-232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甲○○)1份(111偵2537卷一第234-235頁) ⒊甲○○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233頁) ⒋甲○○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資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238-252頁) 110年4月22日18時18分許 3000元 12 天○○ 110年4月19日14時許 以交友軟體「PARTY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天○○,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看電影,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21日14時30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⒈天○○110.4.21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258-260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M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天○○)1份(111偵2537卷一第263-264頁) ⒊天○○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262頁) ⒋天○○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269-273頁) 13 戊○○ 110年4月22日15時1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戊○○,佯稱有兼職援交,需購買點數確認身份云云。 110年4月23日14時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戊○○110.4.24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279-281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戊○○)1份(111偵2537卷一第290-294頁) 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儲值序號資料(被害人:戊○○)1份(111偵2537卷一第298-299頁) ⒋戊○○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282-289頁) ⒌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304-343頁) 除左列外,起訴書附表另贅載10筆儲值紀錄,應予更正。 110年4月23日14時5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5時3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6時5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6時51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23日17時1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7時1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3日17時1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9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9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2時1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4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43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4時22分(23時3分許) 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元) 110年4月23日14時23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時3分許) 1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元) 110年4月23日15時20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15時21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時43分許) 3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元) 14 B○○ 110年4月20日 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戊○○,佯稱可約砲見面,然需購買點數驗證身份云云。 110年4月23日19時2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⒈B○○110.4.23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348-34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B○○)1份(111偵2537卷一第355-356頁) ⒊B○○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353頁) 110年4月23日19時27分許 1000元 15 E○○ 110年4月19日13時49分許 以交友軟體「ROOI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E○○,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20時31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E○○110.4.26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364-365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E○○)1份(111偵2537卷一第379-383頁) ⒊E○○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366-378頁) 110年4月22日21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0時4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2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110年4月23日23時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3時3分許 5000元 16 午○○ 110年4月19日19時13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午○○,佯稱可介紹女子援交,然需購買點數進行交易云云。 110年4月19日21時6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⒈午○○111偵2537卷一第396-398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L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午○○)1份(111偵2537卷一第401-402頁) ⒊午○○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400頁) 17 卯○○ 110年4月20日22時50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卯○○,佯稱有告訴人卯○○之不雅視頻,若要避免視頻外流,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20日23時7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KZ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LZ0000000000) ⒈卯○○110.4.21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412-414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K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卯○○)1份(111偵2537卷一第416-417頁) ⒊卯○○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415、424頁) ⒋卯○○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420-423頁) 18 癸○○ 110年4月22日21時許 以交友軟體「PARTYIN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癸○○,佯稱可提供伴遊服務,然需購買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21時51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癸○○110.4.23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429-430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癸○○)1份(111偵2537卷一第433-434頁) ⒊癸○○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1份(111偵2537卷一第432頁) ⒋癸○○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一第437-441頁) 110年4月22日22時15分許 1000元 19 H○○ 110年4月21日17時許 以交友軟體「LEMO」聯繫告訴人H○○,佯稱可購買GASH點數,作為援交費用云云。 110年4月21日19時8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⒈H○○110.4.21警詢(111偵2537卷一第446-447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M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H○○)1份(111偵2537卷一第448-449頁) ⒊H○○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張(111偵2537卷二第453頁) ⒋H○○提供通聯記錄、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454-459頁) 20 丙○○ 110年4月6日16時許 以通訊軟體TWITTER、LINE聯繫告訴人丙○○,佯稱有做兼職援交,若要見面交易,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身份確認之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⒈丙○○110.4.22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465-473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L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丙○○)1份(111偵2537卷二第484-489頁) ⒊丙○○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475-482頁) ⒋丙○○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494-508頁) ⒌丙○○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494-508頁) 110年4月19日21時2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1時2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2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5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2時2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10年4月19日22時2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4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時1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0時1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20時1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0日1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18時39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9日18時39分許 1000元 21 戌○○ 110年4月19日13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戌○○,佯稱有告訴人戌○○之不雅視頻,若要避免視頻外流,需購買GASH點數云云。 110年4月19日13時40分許 3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元) 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 LZ000000000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MZ0000000000) ⒈戌○○110.4.19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513-515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L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戌○○)1份(111偵2537卷二第517-518頁) ⒊戌○○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516頁) ⒋戌○○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520-521頁) 22 申○○ 110年4月2日18時許 以交友軟體「ROOI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申○○,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確認身份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33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申○○110.4.23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526-52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申○○)1份(111偵2537卷二第534-540頁) ⒊申○○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531-533頁) 110年4月22日17時3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7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11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8時1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9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9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1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22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3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38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5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19時5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0時23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3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4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1時42分許 10000元 23 J○○ 110年4月23日8時18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J○○,佯稱可相約見面,然需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3日18時49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⒈J○○110.4.23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556-557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J○○)1份(111偵2537卷二第560-561、581-582頁) ⒊J○○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111偵2537卷二第558-559頁) ⒋J○○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565-572頁) 110年4月23日20時2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32分許 5000元 24 庚○○ 110年4月21日15時許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庚○○,佯稱係從事酒店工作,若要相約見面,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確認身份之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1日16時50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⒈庚○○110.4.21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577-57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M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庚○○)1份(111偵2537卷二第583-584頁) ⒊庚○○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580頁) ⒋庚○○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587-600頁) 25 酉○○ 110年4月20日14時4分許 以交友軟體「BLUED」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酉○○,佯稱可提供按摩服務,然需購買點數,作為確認身份之押金云云。 110年4月20日20時5分許 500元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⒈酉○○110.4.21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607-611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MZ0000000000、K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酉○○)1份(111偵2537卷二第613-615頁) ⒊酉○○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612頁) ⒋酉○○提供之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618-622頁) 110年4月20日20時43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1日16時45分許 1000元 26 巳○○ 110年4月14日11時許 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巳○○,佯稱可提供按摩、全套服務,然需購買點數,作為風險保護費云云。 110年4月19日15時6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 LZ0000000000 ⒈巳○○110.4.19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629-631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L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巳○○)1份(111偵2537卷二第634-636頁) ⒊巳○○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632-633頁) ⒋巳○○提供之通聯記錄及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640頁) 110年4月1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19日15時54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14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9日16時14分許 1000元 27 辛○○ 110年4月13日11時45分許 以交友軟體「ROOIT」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辛○○,佯稱可相約見面,然需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10年4月23日19時6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⒈辛○○110.4.24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645-64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辛○○)1份(111偵2537卷二第655-656頁) ⒊辛○○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650-653頁) ⒋辛○○提供之通聯記錄及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668-692頁) 110年4月23日20時2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110年4月23日20時27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3日20時27分許 10000元 28 己○○ 110年4月21日20時25分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己○○,佯稱可提供援交服務,然需購買GASH點數支付服務費云云。 110年4月21日21時17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0 ⒈己○○110.4.22警詢(111偵2537卷二第697-69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M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己○○)1份(111偵2537卷二第714-720頁反) ⒊己○○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2537卷二第704-713頁) ⒋己○○之通聯記錄及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2537卷二第723前頁-725頁) 起訴書附表除前2筆款項時間正確,其餘時間皆誤載為110年4月21日21時17分許,更正如左列時間。 110年4月21日21時1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4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5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18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1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1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1時18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2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47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2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3時21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3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1日23時35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22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3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2日0時35分許 10000元 110年4月21日0時36分許 5000元 29 D○○ 110年4月20日22時許 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繫告訴人D○○,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1日1時3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⒈D○○110.4.21警詢(110偵21809卷第7-11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K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D○○)1份(110偵21809卷第15-16頁) ⒊D○○提供之購買點數發票及明細2張(110偵21809卷第34頁) ⒋D○○提供之對話紀錄、通聯記錄,詐騙集團成員帳戶資料擷圖1份(110偵21809卷第37-43頁) 30 F○○ 110年4月20日22時許 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F○○,以援交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0日21時15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日期為110年4月21日) 5000元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⒈F○○110.4.21警詢(111偵751卷第23-25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K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F○○)1份(111偵751卷第27-28頁) ⒊F○○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2張(111偵751卷第39頁) ⒋F○○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1偵751卷第43-54頁) 110年4月20日21時15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日期為110年4月21日) 5000元 31 丑○○ 110年4月22日15時 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丑○○,以按摩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許 1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丑○○110.4.22警詢(111偵9698卷第60-61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丑○○)1份(111偵9698卷第51-52頁) ⒊丑○○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9698卷第50頁) 32 地○○ 110年4月22日15時 以社群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地○○,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RZ0000000000 ⒈地○○110.4.24警詢(111偵3803卷第32-33頁反)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R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地○○)1份(111偵3803卷第36頁反-38頁) ⒊地○○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3803卷第46-48頁) ⒋地○○提供之對話紀錄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3803卷第49-50頁)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22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1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0時5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1時6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4日2時19分許 5000元 1104月24日2時20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0日2時20分許 1000元 33 A○○ 110年4月13日 以社群軟體臉書聯繫告訴人A○○,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1日20時2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MZ000000000 ⒈A○○110.4.29警詢(110偵19133卷第41-42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MZ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A○○)1份(110偵19133卷第102-103頁) ⒊A○○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0偵19133卷第98頁) 起訴書附表漏列110年4月22日20時33分許之儲值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4月22日20時3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34 宙○○ 110年4月20日 以社群軟體抖音聯繫告訴人宙○○,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0日19時59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KZ0000000000 ⒈宙○○110.4.21警詢(110偵17882卷第7-8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K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宙○○)1份(110偵17882卷第15頁正反) ⒊宙○○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0偵17882卷第13頁) ⒋宙○○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110偵17882卷第19-25頁) 新北111年度偵字第24800號等併辦意旨書 35 子○○ 110年4月22日 以社群軟體聯繫告訴人阮胤佳,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21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子○○110.4.22第一次警詢(110偵20153卷第9-10頁) ⒉子○○110.4.22第二次警詢(110偵20153卷第11-13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子○○)1份(110偵20153卷第50頁) ⒋子○○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0偵20153卷第35頁) ⒌子○○提供之通聯紀錄、對話紀錄擷圖1份(110偵20153卷第41頁) 新北111年度偵字第24800號等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2日17時22分許 5000元 36 I○○ 110年4月22日 以LINE聯繫告訴人I○○,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7時45分 3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I○○110.4.22警詢(110偵20153卷第15-16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I○○)1份(110偵20153卷第56頁) ⒊I○○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0偵20153卷第43頁) ⒋I○○提供之通聯記錄、對話紀錄擷圖1份(110偵20153卷第45-47頁) 新北111年度偵字第24800號等併辦意旨書 37 乙○○ 110年4月19日 以交友軟體聯繫告訴人乙○○,以交友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19日17時17分 3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乙○○110.4.19警詢(111偵5700卷第7-9頁) ⒉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乙○○)1份(111偵5700卷第17-18頁) ⒊乙○○提供之購買點數明細1份(111偵5700卷第15頁) ⒋乙○○提出之對話紀錄及通聯記錄擷圖1份(111偵5700卷第21-28頁)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00號等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119日17時57分 3000元 38 L○○ 110年4月22日 以LINE聯繫告訴人L○○,以援交為由要求購買GASH遊戲點數云云。 110年4月22日19時39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 OZ0000000000 ⒈L○○110.4.23第一次警詢(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2829911號第3-5頁) ⒉L○○110.4.23第二次警詢(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2829911號第7-9頁) ⒊樂點公司函覆之GASH帳號OZ0000000000會員資料明細(被害人:L○○)1份(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2829911號第34-36頁) ⒋L○○提供之交易明細1份(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2829911號第15-23頁) ⒌L○○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南市警白偵字第11002829911號第25-29頁)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680號併辦意旨書 110年4月22日19時41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2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2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2時14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2日22時14分許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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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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