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顧育瑋
帥蕎嫣
上 一 人
送達代收人 王健驊
被 告 林志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