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典
郭伍澄
林進南
陳玉明
陳慶安
陳誼昇
前列陳玉明、陳慶安、陳誼昇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勁元律師
俞惠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3600號、109年度偵字第16811號、110年度偵字第1039號、11
0年度偵字第5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瑞典、郭伍澄、林進南、陳玉明、陳慶安、陳誼 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因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