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湯朝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惠凌等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63號返還
代為保管之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
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