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4號
KLDV,111,訴,34,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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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原 告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美貞
訴訟代理人 蕭家福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拔群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何忠倫
顏國興
上列聲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基隆市政府應由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 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 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 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對 於管理機關即聲請人就中華民國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00 00地號號國有土地,請求確認通行權。茲因訴訟中,上列土 地業已移轉由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且因該第三人 已獲得兩造同意由其代聲請人承當訴訟,故聲請人依民事訴 訟法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許其代承當本件訴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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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