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5號
KLDV,111,補,695,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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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于興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于航寧等人間返還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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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