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35號
KLDV,111,監宣,135,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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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王羅蓮金

監 護 人 王耀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 111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住所,已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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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