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84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獻仁
訴訟代理人 狄景輝
被 告 藍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0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 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判例 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係就其職掌範圍內之消費借貸業務起 訴,揆諸上開判例之見解,應認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及110年6月24 日向原告聲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10萬元, 合計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 2年5月15日止、及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且自 實際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 本息平均攤還,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 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計算。倘遲延履行 時,依借款契約書第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 0%計付違約金,逾6個月以上者,按原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 金,持續違約時,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9 期。經查,被告僅分別繳款至111年6月14日、111年6月23日 止,依借款契約書第8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之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支用書、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契約書(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專用)、放款帳號歷史資料查詢、存款往 來明細查詢、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萬元機動 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上揭主張經合法通知 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屬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及 利率 1 10萬元 37,027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7月15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借款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原借款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至多不逾9期。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2 10萬元 79,996元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7月24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借款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原借款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至多不逾9期。 合計 20萬元 117,023元 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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