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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197號
KLDV,111,基簡,197,202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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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公修
王聖威
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
二、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上訴人固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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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