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2425號
KLDV,111,基小,2425,2022102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小字第24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被 告 黃仁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仁承清償債務,然觀卷附被告之戶 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