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2121號
KLDV,111,基小,2121,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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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瑛

被 告 吳翔宇(原姓名吳志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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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