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93號
KLDV,111,司聲,93,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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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蘇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進賢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已於 民國108年6月30日將其對相對人蘇進賢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該公司再於108年8月31日將相對人之債權( 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依民法第294條規定,讓與立新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 消滅公司)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 相關規定辦理,由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又聲請人為通知相對 人讓與事宜,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 人,並遭郵務機關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規 定,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通知函、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信封、經濟部准予合 併解散變更函、109年5月19日太平洋日報報紙公告等影本及 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形式上堪 信屬實。再查,本院於111年6月21日函囑基隆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派員查訪聲請人所寄發之地址即基隆市○○區○○路○巷○號 。又依該分局之函覆內容所示,形式上無從肯認相對人確實 居住於該地址,此有111年10月11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10222 106號函覆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綜上,相對人之住 居所客觀上可認已陷於不明之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 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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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