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789號
KLDV,111,司促,6789,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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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黃星輝前於民國92
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
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3
35元,及自97年2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18
.25%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
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
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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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