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90號
KLDV,111,司促,6690,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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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馬永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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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