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建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787、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