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02號
KLDM,111,訴,302,202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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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彬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
580號、111年度偵字第848號、第1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彬緯吳宓蓉為夫妻,與告訴人杜生 枝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上午9時45 分許,在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前 ,吳宓蓉、告訴人發生爭執,進而相互扭打(吳宓蓉、告訴 人互涉傷害罪嫌部分經本院審理中),被告隨即到場,眼見 告訴人返回其住處,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 意,跟隨告訴人進入其住處欲理論,經告訴人之子劉冠廷制 止後立即退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案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 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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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