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騰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騰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騰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所示之刑(本院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在法務 部○○○○○○○○○○○執行中,於111 年10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 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10171413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