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14號
KLDM,111,單禁沒,214,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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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英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7
1、16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陸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英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71、167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餘淨重0.346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 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 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許英毫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⒈於10 9年9月22日凌晨1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不含 為警拘束人身自由之時間),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0 號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 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⒉於 同年月29日上午8時許,在上址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9日)下午1時56分許,為警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住處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346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5個、玻璃球 吸食器7支及塑膠分裝勺1支,復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被告經



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被告於11 1年6月17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前揭觀察、 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7月14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其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乃經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71、167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0年 度毒聲字第573號裁定、110年度毒偵字第1671、1672號不起 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 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36319)、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3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 單(尿液檢體編號:136327)等件在卷可稽(參109年度毒 偵字第1437號卷第17-21、115-117、121頁;109年度毒偵字 第1516號卷第23、59頁),堪以認定。 ㈡上開為警於109年9月29日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袋(淨重0.3470 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468公克),經送請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9年10月19日出具之毒品鑑 定書1份在卷可憑(109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卷第169頁), 核屬違禁物無訛,與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 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 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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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