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16號
KLDM,110,訴,316,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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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義崴



具 保 人 陳炫安


選任辯護人 陳俊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炫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義崴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陳炫安於民國110年9月6日繳納 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4 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 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 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均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 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 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0年刑保字00000 00000號)、被告及具保人住居所之送達證明書、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 入出境記錄(已於111年3月30日出境)、本院囑託新北地檢 署核發之拘票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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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