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王朝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81~ 90-ND-000095 股票 15 15,000 股東戶號6、10 戶名:王朝宗 002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131~ 90-ND-000140 股票 10 10,000 股東戶號6、10 戶名:王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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