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振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1~90-ND-000020 20 20000 2 順宥欣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76~90-ND-000080 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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