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57號
CYDV,111,訴,557,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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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鄧招芳
訴訟代理人 鄧招芬
被 告 陳建成即陳建誠

許翠容許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0,39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 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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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