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83號
CYDV,111,訴,483,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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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顏妘蓁


被 告 胡秋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 月1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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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