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曾薪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燕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6,3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