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7號
CYDV,111,訴,317,2022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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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冠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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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