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90號
CYDV,111,補,39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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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鄧美榛即家榮工程行



被 告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4,925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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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