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吳意松
吳智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40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⒈757地號部分:150,04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1.15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8,8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1/6)=150
,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758地號部分:2,42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25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8,8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1/6)=2,4
2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2,570,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