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蕭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等2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3,159,000元【
:3,090,000元+69,000元=3,159,0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2,284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
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