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繼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蔡許瓊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紘泰死亡,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並於原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人簽章欄位編號2加蓋正確印鑑章後,連同印鑑證明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 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