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11年度,3號
CYDV,111,家簡,3,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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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簡字第3號
111年度家聲字第18號
原 告
即聲請人 官俊欽
官俊榮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下稱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官淑滿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
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3,
000元、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合併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或補正,本院得
合併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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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