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92號
CYDV,111,司繼,92,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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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柯郁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莊蕎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5,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3,129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莊蕎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莊蕎菊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並依法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執行職務情形及代為墊付款項明細詳如聲請狀附件,請 求准予核定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等語,並提出執行事項紀錄 誌、代墊費用明細收據、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蕎菊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 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 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 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 產債務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事務外,往後尚須進行 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後續之財產分配歸屬事宜 ,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 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及將來程序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 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 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5,000元,應屬 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3,129元,有相 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



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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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