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86號
CYDV,111,司繼,86,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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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翁文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順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順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劉順賢遺產管理人在案 ,查代管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有部分土地已分割共有物訴訟 ,原告以72,608元補償被繼承人。另部分土地與共有人簽訂 買賣契約並已完成移轉。本案被繼承人並無其他財產需要管 理,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法得請求報酬等語 ,並提出遺產紀錄表、分割共有物民事判決及買賣契約書影 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順賢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 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 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 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 務等相關事務外,尚已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之處分及變價, 將來有剩餘財產歸屬國庫之程序仍須辦理,此有聲請人所提 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 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 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5,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 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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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