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王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蘇煜展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票號:WG0000000號),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規 定。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向本院聲 請本票裁定,惟相對人蘇煜展已於111年10月2日死亡,此有 相對人蘇煜展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份附卷可稽,是蘇煜展 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就本 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