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88號
CYDV,111,司拍,88,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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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代 理 人 李杰陽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陳秋年陳清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陳麗玲陳清端之繼承人


上 一 人之
輔 助 人 陳明仲
債 務 人 陳威達即陳清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陳清端於民國(下同)100年1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原債務人陳清端於100年1月21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1,000,000元,有利息及違約 金之約定,清償期分別為107年1月10日及120年1月10日。嗣 原債務人陳清端於106年11月22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由相對人陳秋年、相對人陳麗玲及債務人陳威達繼承,另陳 威達又於108年8月12日將繼承部分讓與予相對人陳秋年,亦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及債務人等繳息至111年3月21日,尚 欠本金合計1,484,966元未清償,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以利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帳卡等影本、原債務人陳清端之繼承系統 表、原債權人陳清端家事事件拋棄繼承公告查詢結果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等為證,另本院於111年9 月21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 對人及債務人等迄今均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8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下寮 下寮 276 3,017.00 1分之1 權利範圍: 陳秋年 3分之2 陳麗玲 3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88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積 備 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632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農舍 鐵造 1層 300.00 300.00 平方公尺 1分之1 權利範圍: 陳秋年 3分之2 陳麗玲 3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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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