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邱明生即邱吳麗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邱春美即邱吳麗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邱明正即邱吳麗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信富即邱吳麗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玉如即邱吳麗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 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 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73條 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 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 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 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 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 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邱子修於民國(下同)102年9
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2年7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原債務人邱子修於102年9月13日向 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2年9月13日,並約 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原債務人邱子修於10 6年5月28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其母親邱吳麗梅繼承 取得,並於107年2月8日為繼承登記在案。又所有權人邱吳 麗梅已於110年10月14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應 由相對人邱明生、邱春美、邱明正、黃信富、黃玉如繼承。 因本件債務自111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67 7,78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 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與借款約定書、電腦貸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 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原債務人邱子修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 權人邱吳麗梅之繼承系統表為證,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 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既為所有 權人邱吳麗梅之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 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 另本院於111年9月27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五穀王 2-95 159.58 全部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五穀王 2-105 12.05 44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四 突 出物壹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914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嘉義縣○○○段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店舖、機電空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62.99 55.94 55.94 32.44 18.17 225.48 貳層陽台、叁層陽台、肆層陽台 4.73、4.64、4.6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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