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2年4月2日。聲請程序費用由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查得公司名下財產僅餘28筆土地,原有土地其中60筆為 共有土地,均已進行變價分割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其中55 筆共有土地已拍定,剩餘28筆單獨所有之土地,大部分為私 設道路使用,正設法處分以終結清算程序,依上述進度,本 件勢必難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 算期限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107年度司字第10號等卷宗及聲請人提出土地明 細表、執行命令等文件,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 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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