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95號
CYDV,111,司促,8595,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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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淑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萬淑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嘉義○○○○○○○○東石辦公室,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 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 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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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