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
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24,38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
元(計算式:1,330元×2/3=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330元-887元=44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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