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35號
CYDV,110,重訴,35,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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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劉燦芳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劉志信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下列事項的最新資料:
一、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5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謄本)。
二、提出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 料,及陳報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年度之股東名簿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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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