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78號
CYDV,110,訴,578,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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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8號
原 告 陳相如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李秀燕(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

黃鈺婷(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

昱霖(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

黃品娟(即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順民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秀燕黃鈺婷、黃昱霖黃品娟為黃茂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茂峰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 其配偶李秀燕,及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黃鈺婷、黃昱霖黃品娟(下與李秀燕合稱李秀燕等4人),有黃茂峰之個人 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李秀燕等4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可稽(附於限閱卷內),均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亦 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佐。茲因李秀燕等4人 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 定命李秀燕等4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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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