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21號
CYDM,111,訴,521,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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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陳畇甄



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521 號被告阮英秀等涉犯違反森林法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畇甄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案被告阮英秀陳國越等二人涉犯違反森林法案件,依 起訴書所載被告阮英秀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貨車至林班地搬運盜伐之林木,並為警於該車上扣得屬貴重 木之扁柏木6塊,而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4款、 第6款之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5724號提起公訴,若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成立該罪,依 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既被告係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搬運貴重木,而該車又 為第三人陳畇甄所有,依據上開規定,該扣案之上開自用小 客車可能遭沒收,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 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 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 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1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上午 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並將同時寄送傳票 予第三人。本案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 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且得請求調查 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 規定;如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 規定,本院得不待其等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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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