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19號
CYDM,111,聲,919,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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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進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進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進添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另 審酌被告所為之數罪,含販賣毒品罪(4次)、轉讓禁藥罪 (1次),均為將毒品輕易擴散於他人之行為,然其中4次尚 有營利而獲取所得,故仍有程度上之差異,且參酌各次情節 均集中於民國110年12月至111年1月之情節。復考量受刑人 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 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受刑人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



抹滅,暨審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7 頁)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中部分犯行之宣告刑雖 得易服社會勞動,但與其餘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 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01月08日 111年0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8、4328、552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8、4328、552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18、4328、55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30日 111年06月30日 111年0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9月07日 111年09月07日 111年09月07日 備註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1月04日 111年0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第3418、4328、552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06月30日 111年0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8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9月07日 111年10月11日 備註 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2、246、3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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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