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02號
CYDM,111,聲,902,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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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泉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泉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泉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 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該附 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請從輕定 刑之意見,亦有卷附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認其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整體行為責 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 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件:受刑人柯泉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3 日前某日 109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148號 111年度訴字第 30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1年08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148號 111年度訴字第 3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1年9月20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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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