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紘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更緝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紘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紘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 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 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 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 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三、查本件受刑人張紘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 本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 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
、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 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 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 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 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 、情節、次數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之刑度表示「請從輕定刑 」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頁),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 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 6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 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受刑人張紘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1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112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至3所示6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編號4至5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93號) 編號1至5所示8罪,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33號(111年度執更緝字第57號)】
編 號 5 6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1日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77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111年度易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4月18日 111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5所示2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21號 編號1至5所示8罪,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33號(111年度執更緝字第57號)】 編號6至7所示2罪,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576號(111年度執更緝字第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