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9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志犯侵占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並補充、更正如下( 詳附件):
(一)補充證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累犯加重: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三)之證據「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更正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 )理各類案件證明單」。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建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二)累犯加重: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前案紀錄,有檢 察官提出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偵卷第13-22頁反面) 、構成前案之判決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偵卷第45-48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偵卷第50-5 3頁)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審酌被告本案並無應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之適用,是被告 本案所犯之罪,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量刑審酌:被告明知本案普通重型機車係向告訴人郭芳瑞經 營之出租行承租使用,卻予侵占入己,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 益,並破壞社會互信基礎,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及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告 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1頁被告「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所侵占告訴人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固屬其
犯罪所得,惟業經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 (警卷第15頁),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 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為沒收之宣告。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7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李建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下同)以107年度朴簡字第5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107年度易字第7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 朴簡字第2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3案經以108年 度聲字第98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以108年度嘉簡字第700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108年度嘉簡字第11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2案經以108年度聲字第98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假釋 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0年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不知悔改,於 111年6月30日20時35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郭芳 瑞經營之「兜風機車出租店」,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約定租賃5日,租期至同年7月5日20時35分止
。詎李建志於租賃期間屆至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未依約返還前開機車,反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開機 車侵占入己供代步使用。經該機車行人員持續電話聯繫李建 志均遭拒絕接聽置之不理,郭芳瑞遂於111年8月1日報警處 理,警方循線於111年9月5日15時1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博 愛路2段與興業西路之路口處,查獲李建志騎用該機車(已 發還郭芳瑞),而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建志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郭家銘、盧鈺婷之指訴。
(三)兜風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商業登記抄本、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