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8號
NTDV,111,訴,238,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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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陳漢文
陳錫坤
陳素敏
陳明祥

陳明宏
鄧家正
王世瑋
陳錫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王世瑋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7日起訴時,被告王世瑋(9 1年9月13日生)原係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甲○○代為 訴訟行為。嗣被告王世瑋於訴訟進行中成年,有其戶籍資料 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9頁),則甲○○之法定代理權 於被告王世瑋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 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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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