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相 對 人 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鑫
法定代理人 簡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64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有限公 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 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 26條之1及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廢止登 記之有限公司,倘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章程亦未規定解散後 之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 事業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民國111年5月13日以經授中字第11 13500766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應行清算,而該公司並未呈 報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相對人公司章程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 業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相 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簡瑞鑫及簡瑜瑩二 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前述規定,應以簡瑞鑫 及簡瑜瑩二人為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9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其敗訴部 分不服,聲明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 第587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關於聲請人於第一審判決 敗訴部分、訴訟費用及假執行之裁判,並諭知第ㄧ、二審及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 餘由聲請人負擔,全案判決確定。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就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分述如下: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8,5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聲請人繳納後,於第一審訴訟進行 中,因聲請人擴張訴之聲明,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3元 ,亦據聲請人繳納。另第二審裁判費為46,941元,已由聲請 人繳納完畢,合計聲請人支出第ㄧ、二審訴訟費用為81,106 元(計算式:32,482元+1,683元+46,941元=81,106元)。㈡、依上開判決之諭知,第ㄧ審及第二審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①確定部分: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15,081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該部分未據相對人聲明上訴,即已確定,確 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420元,應依第一審判決之諭知,由相 對人負擔十分之一,即342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②除確定部分外:第ㄧ、二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7 7,686元(計算式:81,106元-3,420元=77,686元),應依第二 審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即23,306元(計算 式:77,686元×3/10=23,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 請人負擔。
③合計上開確定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23,648元 (計算式:342元+23,306元=23,648元),即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648元,並應依首揭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其餘逾上開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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