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54號
NTDV,111,司繼,45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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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洪秀英

上開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 附具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二、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黃審在於民國111年3 月23日死亡,其 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 56條規定呈報等語。然聲請人未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分別 於111年7月1日、111年9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 15日內補正遺產清冊,前開函文分別於111年7月7日、111年 9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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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