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00號
NTDV,111,司促,6600,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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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賴沅瑃賴憲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沅瑃賴憲誼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8304元整。(二)依契約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95元整。(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
金新臺幣4830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
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
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另債權
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304元 賴沅瑃賴憲誼 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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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